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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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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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7月1日  施行
2023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7月1日  施行
2025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年4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3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正文=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率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二)预征计征依据
  '''(二)预征计征依据'''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计征依据: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计征依据:'''


  方式一:
  '''方式一:'''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预收款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增值税预征率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预收款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增值税预征率'''


  方式二:
  '''方式二:'''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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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统一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公告》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同时,为进一步精简和统一税收政策,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价水平,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对全省的预征率进行了统一,明确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预征率。
  一是统一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公告》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同时,为进一步精简和统一税收政策,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价水平,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对全省的预征率进行了统一,明确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预征率。


  二是明确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选择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或“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二是明确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选择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或“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面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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