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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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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 ||
二、外埠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 | |||
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款项委 | |||
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
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 | |||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 | |||
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 | |||
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 | |||
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 |||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汇票 | |||
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 | |||
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 |||
记本科目。 | |||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 | |||
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 | |||
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申请书存 | |||
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 | |||
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 | |||
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 | |||
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 | |||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 | |||
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 | |||
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 | |||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用信用卡购物或 | |||
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信用卡 | |||
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 |||
款”科目。 | |||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 | |||
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 | |||
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 | |||
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存货” | |||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 |||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 | |||
投资的现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 | |||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基 | |||
金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八、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 | |||
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的预付交易资金的余额。民间非营利 | |||
组织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存入资金时,应按实际存入的金 | |||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余额进行网络支付时, | |||
借记“存货”、“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 |||
目。 | |||
九、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 |||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非银 | |||
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 | |||
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 |||
十、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 | |||
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 | |||
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其 | |||
他货币资金。 | |||
1101 短期投资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 | |||
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 | |||
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 | |||
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 |||
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 |||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 | |||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
等科目。 | |||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 | |||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 | |||
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 |||
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 | |||
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 |||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 | |||
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 |||
(二)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 | |||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 | |||
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 | |||
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 |||
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辅助账 | |||
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 |||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 |||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 | |||
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 |||
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 | |||
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 | |||
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 | |||
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 | |||
账面价值的差额。 |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短期 | |||
投资的成本。 | |||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 | |||
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短期投资 | |||
跌价准备。 | |||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 | |||
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 | |||
减当期费用。 | |||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低于账 | |||
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 |||
贷记本科目。 | |||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在当期得 | |||
以恢复,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高于账面价 | |||
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 | |||
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 |||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 |||
短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 |||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短期投 | |||
资跌价准备。 | |||
1111 应收票据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 | |||
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
二、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 | |||
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 | |||
务收入”等科目。 | |||
(二)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 | |||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 |||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当根据银行盖章后退 | |||
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 | |||
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 | |||
本科目,按照差额,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 |||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 | |||
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 | |||
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 | |||
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 | |||
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 |||
(四)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 | |||
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 | |||
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 | |||
“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五)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 |||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 |||
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 |||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 | |||
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 | |||
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六)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 | |||
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 | |||
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 |||
(七)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 | |||
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 | |||
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 | |||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 |||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 | |||
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 | |||
入”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 | |||
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 | |||
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 | |||
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 | |||
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 | |||
查簿内逐笔注销。 |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商业汇票 | |||
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 |||
1121 应收账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 | |||
务活动,应当向会员、购买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等收取的、但尚未实 | |||
际收到的款项。 | |||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 |||
“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 |||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 | |||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 | |||
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 | |||
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 | |||
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 | |||
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 | |||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 |||
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 | |||
账款。 | |||
1122 其他应收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 | |||
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 | |||
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 | |||
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 |||
1.购入股票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 | |||
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 | |||
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 | |||
应当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 | |||
2.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于被投资单 | |||
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 |||
科目。 | |||
3.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 |||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或其他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 | |||
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 | |||
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
1.购入债券投资或其他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 | |||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 | |||
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 |||
“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 | |||
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2.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投资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投资持有 | |||
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 | |||
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
3.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 |||
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 | |||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 | |||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 | |||
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 | |||
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 | |||
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 | |||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 |||
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 | |||
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 |||
1131 坏账准备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坏账准备。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 | |||
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 | |||
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 | |||
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 | |||
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 | |||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 |||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 | |||
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 | |||
失——坏账损失”科目。 | |||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 | |||
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 | |||
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 |||
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 | |||
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 | |||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 | |||
目。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提取的坏账准 | |||
备。 | |||
1141 预付账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 | |||
供单位的款项。 | |||
二、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 |||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二)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 | |||
“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 | |||
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 | |||
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 | |||
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 | |||
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 | |||
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 | |||
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 |||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预付的款项。 | |||
1201 存货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 | |||
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 | |||
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 | |||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 |||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 |||
算。 | |||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 |||
1.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 | |||
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 | |||
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 | |||
等明细科目。 | |||
2.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 | |||
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和 | |||
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 |||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 | |||
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 | |||
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 | |||
3.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 | |||
赠收入”科目。 | |||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 | |||
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 |||
1.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 | |||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2.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借记“业务 | |||
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 | |||
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 | |||
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 | |||
毕: | |||
(一)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 | |||
他收入”科目。 | |||
(二)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 | |||
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 |||
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 | |||
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 | |||
目。 | |||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 | |||
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 | |||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 | |||
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 | |||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 |||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 | |||
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 | |||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 | |||
期费用。 | |||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如果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 | |||
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科 | |||
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 | |||
即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 | |||
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 | |||
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科目。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存货跌 | |||
价准备。 | |||
1301 待摊费用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 | |||
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 | |||
险费、预付租金等。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 | |||
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 | |||
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 |||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 | |||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 |||
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已支出但尚 | |||
未摊销的费用。 | |||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 |||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 |||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 |||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 | |||
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 |||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 |||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 | |||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 | |||
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 | |||
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 | |||
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 |||
等科目。 | |||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 | |||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 |||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 | |||
算时,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或者发生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 |||
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 |||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 | |||
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 | |||
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
2.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 |||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 | |||
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
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 | |||
领取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 | |||
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 | |||
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 | |||
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 | |||
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 | |||
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 | |||
益”科目。 | |||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 | |||
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 | |||
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股权投资期初 | |||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 |||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股权 | |||
投资的价值。 | |||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 |||
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 | |||
核算,如: | |||
(一)债券投资,下设明细科目:面值、溢价或折价、债券费用、 | |||
应收利息等; | |||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三)其他债权投资。 | |||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 | |||
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 |||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 |||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 | |||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 |||
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 | |||
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 | |||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 | |||
款”等科目。 | |||
2.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 | |||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 |||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 | |||
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 | |||
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 | |||
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 | |||
“投资收益”科目。 | |||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 | |||
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 | |||
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 |||
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 | |||
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
(三)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 | |||
券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照所转换债券投 | |||
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 |||
按照收到的现金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转换 | |||
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 |||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 | |||
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
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 | |||
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 | |||
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
(五)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 | |||
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 | |||
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 | |||
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 | |||
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 | |||
益”科目。 | |||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 | |||
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 | |||
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 | |||
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 | |||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 | |||
投资价值。 | |||
1403 其他长期投资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 |||
不能变现或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 | |||
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 | |||
核算。 | |||
三、其他长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其他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 | |||
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 |||
1.以现金购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 |||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 | |||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则按 | |||
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 | |||
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 | |||
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 |||
目。 | |||
2.接受捐赠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 | |||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 |||
(二)其他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收益时,借记“其他应收款” | |||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 | |||
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 |||
(三)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 | |||
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
科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 | |||
资收益”科目。 | |||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其他长期投资,应当按 | |||
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其他长 | |||
期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
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 |||
“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 |||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其他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 | |||
进行检查。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 | |||
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其他 | |||
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其他长期投资期初 | |||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其他长期 | |||
投资价值。 | |||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 | |||
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 | |||
减值准备。 | |||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 | |||
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 | |||
减当期费用。 | |||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 | |||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 | |||
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 | |||
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 | |||
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 | |||
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 |||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 |||
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 |||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 | |||
投资减值准备。 | |||
1501 固定资产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是指 | |||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 |||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 |||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 |||
(三)单位价值较高。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 | |||
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 | |||
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 |||
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 |||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 | |||
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 | |||
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 | |||
如下: | |||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 | |||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 | |||
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 |||
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 | |||
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 | |||
入账价值。 | |||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 |||
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 |||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 | |||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 |||
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 | |||
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 |||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 |||
“捐赠收入”科目。 | |||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 | |||
“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 | |||
目。 | |||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 | |||
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 | |||
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 | |||
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 | |||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 |||
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 | |||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 |||
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 | |||
款”等科目。 | |||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 | |||
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 | |||
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 | |||
本科目。 | |||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 | |||
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 | |||
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 |||
(一)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 |||
“其他收入”科目。 | |||
(二)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 | |||
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 | |||
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 |||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 |||
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 |||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 | |||
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 | |||
算。 | |||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 | |||
账面原价。 | |||
1502 累计折旧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 | |||
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文物资源、图书档案、艺 | |||
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 |||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 | |||
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者服 | |||
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 |||
不得随意变更。 | |||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 | |||
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 | |||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 |||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 | |||
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 |||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 | |||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 | |||
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 | |||
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 |||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 | |||
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 | |||
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 |||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 | |||
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 |||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 | |||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 | |||
折旧累计数。 | |||
1505 在建工程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 | |||
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 | |||
实际支出。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 | |||
明细核算。 | |||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 | |||
独核算,具体如下: | |||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 | |||
其成本: | |||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 | |||
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 |||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薪酬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职工薪酬金 | |||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 |||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 | |||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 | |||
下: | |||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 | |||
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 | |||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 | |||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 | |||
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 | |||
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 |||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 |||
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 |||
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 |||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 | |||
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 | |||
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 |||
1506 文物资源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文物资源。文物资源是指按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 | |||
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 | |||
二、文物资源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文物资源在取得时,如果取得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 | |||
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取得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 | |||
额计量。 | |||
(二)取得文物资源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 | |||
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 |||
1.外购的文物资源,按照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借记本 | |||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
如果一笔购入多项文物资源,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没有单独标价 | |||
的,应当将各项文物资源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 |||
分别确定各项文物资源的入账价值。 | |||
2.接受捐赠的文物资源,如果取得了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 | |||
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如果未取 | |||
得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 | |||
入”科目。 | |||
3.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文物资源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文物资 | |||
源入藏前发生的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应 | |||
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
“应付账款”等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等保护支 | |||
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 | |||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支出,符合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 | |||
固定资产等其他相关资产成本。 | |||
(四)对于文物资源撤销退出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 | |||
序后,参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账务处理。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资源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 | |||
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资源,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 | |||
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 |||
(一)如为文物资源盘盈或普查发现,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 | |||
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 |||
(二)如为文物资源盘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 | |||
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 | |||
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 | |||
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 | |||
照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 |||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文物资源类型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 |||
细核算。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资源的 | |||
金额。 | |||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 | |||
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 | |||
和清理收入等。 | |||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 | |||
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 |||
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 | |||
目。 | |||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 | |||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 | |||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 | |||
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 | |||
记本科目。 | |||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 |||
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 |||
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 |||
算。 | |||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 | |||
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 |||
1601 无形资产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 | |||
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 | |||
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 |||
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 |||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 | |||
体如下: | |||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 | |||
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 |||
“捐赠收入”科目。 | |||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 | |||
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 |||
科目。 | |||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 | |||
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 | |||
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 | |||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 | |||
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账面 | |||
余额。 | |||
1602 累计摊销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 |||
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 |||
二、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借记“业 | |||
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存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 | |||
记本科目。 | |||
(二)经批准处置无形资产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 | |||
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 | |||
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 |||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的无形资产 | |||
摊销累计数。 | |||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 | |||
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 | |||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 |||
本科目应当按照对应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 |||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 |||
“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二)在受益期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 | |||
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 | |||
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按照剩余待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 | |||
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 | |||
长期待摊费用。 | |||
1801 受托代理资产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 | |||
务而收到的资产。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 | |||
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 | |||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 | |||
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 | |||
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 | |||
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 | |||
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 | |||
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 | |||
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 |||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 |||
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 |||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 | |||
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 | |||
目。 |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 | |||
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 |||
=====二、负债类===== | |||
2101 短期借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 |||
二、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 | |||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 | |||
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 | |||
等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短期 | |||
借款本金。 | |||
2201 应付票据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 | |||
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 | |||
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 |||
贷记本科目。 | |||
(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 |||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
(四)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 |||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 |||
行存款”科目。 | |||
2.如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 | |||
记“应付账款”科目。 | |||
(五)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期末或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 | |||
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 | |||
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 | |||
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 | |||
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应付 | |||
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尚未到期 | |||
的应付票据本息。 | |||
2202 应付账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 | |||
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 |||
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管 | |||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 |||
“应付票据”科目。 | |||
(四)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 | |||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 | |||
账款。 | |||
2203 预收账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 | |||
种款项。 | |||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向购买单位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确认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 | |||
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 | |||
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购货单位预收 | |||
的款项。 | |||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组织职工 | |||
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津贴补贴、 | |||
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 | |||
过本科目核算。 | |||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支付职工薪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 | |||
款”等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 | |||
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 | |||
交税费”等科目。 | |||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分配,如: | |||
1.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 |||
目。 | |||
2.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成 | |||
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 |||
3.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 |||
贷记本科目。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按照职 | |||
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职工薪酬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职工薪 | |||
酬单”或“职工薪酬汇总表”进行登记。 | |||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大于实发职工 | |||
薪酬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 |||
2206 应交税费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及相关法律法 | |||
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 |||
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 | |||
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应交税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 | |||
行明细核算。 | |||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 | |||
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 |||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专栏。小规模纳 | |||
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 | |||
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 |||
(二)发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 |||
房产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借记“税 | |||
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费时,借 | |||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发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 | |||
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 | |||
“业务活动成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报酬)等科目, | |||
贷记本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 |||
科目。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缴纳的税费; | |||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 |||
2209 其他应付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 | |||
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 |||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 | |||
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 | |||
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 |||
2301 预提费用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 | |||
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 |||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管 | |||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提但尚未支 | |||
付的各项费用。 | |||
2501 长期借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 | |||
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 | |||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 | |||
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 | |||
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 | |||
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 | |||
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 | |||
额等。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 | |||
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 |||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 | |||
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 | |||
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 | |||
目,贷记本科目。 | |||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 | |||
细核算。 | |||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 | |||
借款本息。 | |||
2502 长期应付款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 | |||
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 |||
二、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 |||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 |||
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 |||
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 |||
2503 预计负债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 | |||
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 | |||
等确认的负债。 | |||
二、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 |||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 | |||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三)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计尚未支付 | |||
的债务。 | |||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 | |||
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 |||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 | |||
和计量。 | |||
二、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 | |||
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 | |||
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 | |||
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 | |||
代理负债。 | |||
=====三、净资产类===== | |||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 | |||
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 | |||
额、当期非限定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 | |||
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 |||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 | |||
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 | |||
——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 | |||
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 |||
“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总部拨款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 |||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 | |||
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 | |||
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非限定性费用”、“税金及附加——非 | |||
限定性费用”、“管理费用——非限定性费用”、“筹资费用——非 | |||
限定性费用”、“资产减值损失——非限定性费用”、“所得税费用”、 | |||
“其他费用——非限定性费用”科目。 | |||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 | |||
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的净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 | |||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 | |||
净资产的,应当就调整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涉及非限定性净资 | |||
产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 | |||
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 |||
(四)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以前期 | |||
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按照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 | |||
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五)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 | |||
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 | |||
性净资产”科目。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 | |||
定性净资产。 | |||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 | |||
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 | |||
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 | |||
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 |||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 | |||
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 | |||
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本制度 | |||
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 | |||
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 | |||
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 | |||
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 | |||
额、当期限定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 | |||
性净资产的金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 |||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 | |||
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 |||
——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所属 | |||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 | |||
务活动成本——限定性费用”、“管理费用——限定性费用”等科目。 | |||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 | |||
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的净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 | |||
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 | |||
资产的,应当就调整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涉及限定性净资产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贷 | |||
记或借记本科目。 | |||
(四)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以前期 | |||
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按照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 | |||
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五)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 | |||
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 | |||
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 | |||
性净资产。 | |||
3201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净资 | |||
产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等涉及调整以前年度 | |||
净资产的事项。 | |||
本科目应当设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明细科 | |||
目,分别核算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 | |||
二、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减少以前年度费用时,借记有关 | |||
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或减少以前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 | |||
目,贷记有关科目; | |||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净资产,借记或贷 | |||
记“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 |||
相关明细科目。 | |||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四、收入费用类===== | |||
4101 捐赠收入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 | |||
得的收入。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 | |||
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 | |||
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 | |||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 | |||
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 | |||
限定性收入。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 |||
时确认捐赠收入。 | |||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 | |||
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 | |||
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接受的服务捐赠收入,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 | |||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 |||
明细科目。 | |||
接受的捐赠,如果由于捐赠方或法律法规限制等民间非营利组织 | |||
之外的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 | |||
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 | |||
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在需要偿还 | |||
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 | |||
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 |||
(二)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完全解 | |||
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 | |||
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 |||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 | |||
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 | |||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4201 会费收入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 | |||
会费收入。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 | |||
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 | |||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会费 | |||
收入。 | |||
三、会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向会员收取会费,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现金”、 | |||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 | |||
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 | |||
明细科目。 | |||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 |||
“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 | |||
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 | |||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会费种类(如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设置 | |||
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 | |||
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承接 | |||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 |||
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 | |||
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 | |||
服务收入。 | |||
三、提供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 | |||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 | |||
的提供服务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 | |||
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提供服务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 |||
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 | |||
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 |||
“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 | |||
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 |||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 | |||
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 | |||
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 | |||
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 | |||
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 | |||
限定性收入。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 | |||
补助收入。 | |||
四、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接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 | |||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 | |||
细科目。 | |||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 | |||
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 | |||
如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 | |||
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 |||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完 | |||
全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 | |||
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 |||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 | |||
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 | |||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销售商品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 |||
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 | |||
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商品 | |||
销售收入。 | |||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销售商品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 | |||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 | |||
按照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 | |||
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 | |||
入”明细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 | |||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 | |||
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二)销售退回,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 | |||
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 |||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 |||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 | |||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按照应当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借 | |||
记本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 |||
“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 | |||
记“业务活动成本”科目。 | |||
如果该项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应当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 |||
3.报告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 |||
的报告期间或以前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 |||
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期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按照应冲减的商 | |||
品销售收入,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所调整收入属于限 | |||
定性收入,应当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 | |||
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 | |||
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如果所调整费用属于限定性费用,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当一并处理。 | |||
(三)现金折扣,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 | |||
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筹资费用:按照实 | |||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给予的现金折扣, | |||
借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 | |||
收票据”等科目。 | |||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筹资费用:按照应 | |||
付的账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实际获得 | |||
的现金折扣,贷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 | |||
(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 | |||
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 |||
(五)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 |||
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则将 | |||
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4601 投资收益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 | |||
存在限定性投资收益,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 | |||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短期投资。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 | |||
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 |||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 | |||
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 |||
(二)长期股权投资。 | |||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 | |||
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 | |||
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 |||
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 |||
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 |||
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 | |||
记或贷记本科目。 | |||
(三)长期债权投资。 | |||
1.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 | |||
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长期债 | |||
权投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分期付 | |||
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 | |||
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 | |||
期债权投资”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 | |||
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 |||
2.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 |||
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 |||
按照所处置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 |||
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或“长期债权投资 | |||
——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 |||
(四)其他长期投资。 | |||
1.其他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收益,确认当期投资收 | |||
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
2.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 |||
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 | |||
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其他长期投资”科 | |||
目,按照未领取的收益,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 | |||
记或贷记本科目。 | |||
(五)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 |||
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投资收益,则将其金 | |||
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4701 总部拨款收入 | |||
一、本科目核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 | |||
入。一般情况下,总部拨款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总 | |||
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 | |||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总部 | |||
拨款收入。 | |||
三、总部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取得总部拨款收入时,按照取得 | |||
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 | |||
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 | |||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 | |||
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 | |||
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 | |||
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4901 其他收入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 | |||
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等 | |||
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 | |||
处置净收入等。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 | |||
存在限定性其他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 | |||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 |||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资源等盘盈的,根据管理权 | |||
限报经批准后,借记“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资 | |||
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 | |||
性其他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 |||
(二)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 |||
贷记本科目。 | |||
(三)对于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 | |||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 | |||
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 |||
(四)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 | |||
记本科目。 | |||
(五)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借记有 | |||
关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 |||
(六)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 |||
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的其他收入,则将其 | |||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 | |||
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 | |||
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 |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 | |||
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 | |||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 | |||
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明细 | |||
核算。 | |||
二、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 | |||
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本科目下进行核算;如果民 | |||
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 | |||
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本科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明细 | |||
核算。 |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 | |||
入当期费用。 | |||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 | |||
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本科目。 | |||
四、业务活动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 | |||
行存款”、“存货”、“应付账款”等科目。 | |||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退回的捐赠资产,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现 | |||
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 |||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 | |||
性费用”明细科目,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非 | |||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5201 税金及附加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 | |||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 | |||
等相关税费。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金及附加为非限定性费用,如 | |||
果存在限定性税金及附加,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 | |||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相关纳税义务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 |||
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 |||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 |||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税金及附加,则将 | |||
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5301 管理费用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 | |||
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 | |||
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 |||
社会保障费、残保金、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 | |||
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 |||
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民间 | |||
非营利组织的原因应偿还的受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等。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费用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 | |||
存在限定性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 | |||
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 | |||
计入当期费用。 | |||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亏,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 |||
按照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 | |||
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 | |||
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 | |||
记相关资产科目。 | |||
(二)提取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 | |||
折旧”科目。 | |||
(三)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 |||
(四)发生的应归属于管理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 | |||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 | |||
(五)对于确认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预 | |||
计负债”科目。 | |||
(六)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 | |||
行存款”等科目。 | |||
(七)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 |||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管理费用,则将其 | |||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以满足 | |||
内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需要。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5401 筹资费用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 | |||
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 | |||
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 |||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 | |||
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 | |||
捐赠有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费用为非限定 | |||
性费用,如果存在限定性筹资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 | |||
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 | |||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募捐成本的,应当在本科目设置 | |||
“募捐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 | |||
计入当期费用。 | |||
三、筹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的筹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 | |||
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汇兑收益 | |||
等,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 |||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筹资费用,则将其 | |||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筹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5501 资产减值损失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 | |||
损失。 |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 |||
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设置“非限定性费 | |||
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因提取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 | |||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 |||
(二)冲减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时,按照转回的金额,借记相关 | |||
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 |||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 | |||
性费用”明细科目,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非 | |||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 | |||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5601 所得税费用 | |||
一、本科目核算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 | |||
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 |||
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所得税缴纳义务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 |||
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 |||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 | |||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5901 其他费用 | |||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 | |||
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从事受托 | |||
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 | |||
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支出等。 | |||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费用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 | |||
存在限定性其他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 | |||
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 | |||
计入当期费用。 | |||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 | |||
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本科目。 | |||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
(一)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 | |||
产清理”科目。 | |||
(二)发生的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 | |||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 | |||
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 | |||
差额,借记本科目。 | |||
(三)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 |||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其他费用,则将其 | |||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 |||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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