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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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
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款项委
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
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
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
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汇票
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
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
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
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申请书存
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
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
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
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
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用信用卡购物或
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信用卡
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
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
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
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存货”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
投资的现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基
金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
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的预付交易资金的余额。民间非营利
组织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存入资金时,应按实际存入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余额进行网络支付时,
借记“存货”、“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非银
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
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十、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
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
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其
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
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
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
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
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
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
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辅助账
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
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
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
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
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短期
投资的成本。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
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短期投资
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
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
减当期费用。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低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在当期得
以恢复,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高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
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短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短期投
资跌价准备。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
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
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
务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当根据银行盖章后退
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
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照差额,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
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
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
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
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
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
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
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
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
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七)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
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
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
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
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
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
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
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
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商业汇票
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
务活动,应当向会员、购买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等收取的、但尚未实
际收到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
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
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
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
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
账款。
1122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
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
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
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1.购入股票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
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
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
应当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2.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于被投资单
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3.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或其他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
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
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购入债券投资或其他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
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
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投资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投资持有
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
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
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
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
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
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
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
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
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
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
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
失——坏账损失”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
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
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
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提取的坏账准
备。
1141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
供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
“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
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
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
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
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
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
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预付的款项。
1201 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
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
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
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
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
等明细科目。
2.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
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和
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
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
3.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
赠收入”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
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1.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借记“业务
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
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
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
毕:
(一)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
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
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
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
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
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
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
期费用。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
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
即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
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
13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
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
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
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
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已支出但尚
未摊销的费用。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
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
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
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
算时,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或者发生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
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
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
领取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
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
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
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
益”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
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
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股权投资期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股权
投资的价值。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
核算,如:
(一)债券投资,下设明细科目:面值、溢价或折价、债券费用、
应收利息等;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
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
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
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
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
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
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
券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照所转换债券投
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按照收到的现金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转换
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
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
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
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
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
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
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
益”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
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
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
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
投资价值。
1403 其他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不能变现或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
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
核算。
三、其他长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其他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则按
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
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
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
2.接受捐赠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其他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收益时,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其他长期投资,应当按
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其他长
期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其他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
进行检查。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
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其他
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其他长期投资期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其他长期
投资价值。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
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
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
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
减当期费用。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
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
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
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
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是指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
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
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
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
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
如下: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
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
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
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捐赠收入”科目。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
“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
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
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
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
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
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
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
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
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
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
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
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
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
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文物资源、图书档案、艺
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
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者服
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
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
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
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
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
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
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
折旧累计数。
1505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
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
实际支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
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
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薪酬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职工薪酬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
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
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
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
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
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6 文物资源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文物资源。文物资源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
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
二、文物资源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资源在取得时,如果取得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
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取得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
额计量。
(二)取得文物资源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1.外购的文物资源,按照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一笔购入多项文物资源,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没有单独标价
的,应当将各项文物资源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项文物资源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资源,如果取得了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
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如果未取
得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
入”科目。
3.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文物资源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文物资
源入藏前发生的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应
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等保护支
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支出,符合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
固定资产等其他相关资产成本。
(四)对于文物资源撤销退出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
序后,参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账务处理。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资源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
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资源,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
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资源盘盈或普查发现,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资源盘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
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
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
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
照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文物资源类型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资源的
金额。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
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
和清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
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
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
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
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
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
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
体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
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捐赠收入”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
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
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
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
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账面
余额。
16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存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
(二)经批准处置无形资产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
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
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的无形资产
摊销累计数。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
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对应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受益期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
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按照剩余待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
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
长期待摊费用。
18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
务而收到的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
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
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
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
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
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
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
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
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
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二、负债类=====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
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
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短期
借款本金。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
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
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2.如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付账款”科目。
(五)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期末或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
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
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
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
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应付
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尚未到期
的应付票据本息。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
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票据”科目。
(四)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
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
种款项。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购买单位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
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
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购货单位预收
的款项。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组织职工
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
过本科目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职工薪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
款”等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
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
交税费”等科目。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分配,如:
1.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目。
2.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成
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按照职
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职工薪酬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职工薪
酬单”或“职工薪酬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大于实发职工
薪酬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06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
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应交税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
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
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专栏。小规模纳
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
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二)发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借记“税
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费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
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
“业务活动成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报酬)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缴纳的税费;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220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
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
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
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
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提但尚未支
付的各项费用。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
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
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
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
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
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
额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
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
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
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
借款本息。
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
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503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
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
等确认的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计尚未支付
的债务。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
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
和计量。
二、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
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
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
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
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
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
额、当期非限定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
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
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
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总部拨款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
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
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非限定性费用”、“税金及附加——非
限定性费用”、“管理费用——非限定性费用”、“筹资费用——非
限定性费用”、“资产减值损失——非限定性费用”、“所得税费用”、
“其他费用——非限定性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
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的净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
净资产的,应当就调整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涉及非限定性净资
产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
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以前期
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按照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
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
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
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
定性净资产。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
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
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
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
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本制度
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
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
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
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
额、当期限定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
性净资产的金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
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所属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
务活动成本——限定性费用”、“管理费用——限定性费用”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
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的净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
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
资产的,应当就调整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涉及限定性净资产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贷
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以前期
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按照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
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
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
性净资产。
3201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净资
产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等涉及调整以前年度
净资产的事项。
本科目应当设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明细科
目,分别核算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
二、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减少以前年度费用时,借记有关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或减少以前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净资产,借记或贷
记“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相关明细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收入费用类=====
4101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
得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
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
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
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
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时确认捐赠收入。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
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
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接受的服务捐赠收入,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明细科目。
接受的捐赠,如果由于捐赠方或法律法规限制等民间非营利组织
之外的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
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
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在需要偿还
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
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完全解
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
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
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会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
会费收入。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
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会费
收入。
三、会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会员收取会费,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
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
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
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会费种类(如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设置
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
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承接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
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
服务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
的提供服务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
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提供服务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
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
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
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
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
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
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
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
补助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
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
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
如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
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完
全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
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
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销售商品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
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商品
销售收入。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销售商品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照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
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
入”明细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
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销售退回,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
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按照应当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借
记本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
记“业务活动成本”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应当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报告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的报告期间或以前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期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按照应冲减的商
品销售收入,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所调整收入属于限
定性收入,应当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
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
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所调整费用属于限定性费用,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当一并处理。
(三)现金折扣,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
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筹资费用: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给予的现金折扣,
借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筹资费用:按照应
付的账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实际获得
的现金折扣,贷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
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五)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则将
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
存在限定性投资收益,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
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
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
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
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
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长期债
权投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分期付
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
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
期债权投资”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
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2.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按照所处置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或“长期债权投资
——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其他长期投资。
1.其他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收益,确认当期投资收
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
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其他长期投资”科
目,按照未领取的收益,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
记或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投资收益,则将其金
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701 总部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
入。一般情况下,总部拨款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总
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总部
拨款收入。
三、总部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取得总部拨款收入时,按照取得
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
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
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
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
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
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等
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
处置净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
存在限定性其他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
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资源等盘盈的,根据管理权
限报经批准后,借记“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资
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
性其他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
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
(五)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的其他收入,则将其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
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
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
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
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
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明细
核算。
二、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
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本科目下进行核算;如果民
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
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本科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明细
核算。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
入当期费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
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本科目。
四、业务活动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
行存款”、“存货”、“应付账款”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退回的捐赠资产,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现
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
性费用”明细科目,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非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
等相关税费。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金及附加为非限定性费用,如
果存在限定性税金及附加,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相关纳税义务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税金及附加,则将
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
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
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社会保障费、残保金、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
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民间
非营利组织的原因应偿还的受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费用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
存在限定性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
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
计入当期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亏,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按照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
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
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
记相关资产科目。
(二)提取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
折旧”科目。
(三)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四)发生的应归属于管理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对于确认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预
计负债”科目。
(六)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管理费用,则将其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以满足
内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需要。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筹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
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
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
捐赠有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费用为非限定
性费用,如果存在限定性筹资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
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募捐成本的,应当在本科目设置
“募捐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
计入当期费用。
三、筹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筹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
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汇兑收益
等,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筹资费用,则将其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筹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
损失。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设置“非限定性费
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提取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冲减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时,按照转回的金额,借记相关
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
性费用”明细科目,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非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所得税缴纳义务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
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从事受托
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
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支出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费用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
存在限定性其他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
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
计入当期费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
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本科目。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
产清理”科目。
(二)发生的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
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
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
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其他费用,则将其
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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