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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 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 ||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 |||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 | |||
=正文= | =正文=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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