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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6月14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2〕22号 2022年6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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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所属登记单位提交《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 ||
第65行: | 第65行: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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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2|6]][[Category: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Category:不动产登记]] | [[Category:2022|6]][[Category: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Category: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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