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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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 2015年6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 ||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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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 (六) 11:2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