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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 |||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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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0|3]][[Category:河北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  | [[Category:2010|3]][[Category:河北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通讯补贴|冀]][[Category:个人公务交通补贴|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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