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7行: 第7行: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2000|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契税]]
[[Category:2000|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契税税收优惠]]

2025年12月7日 (日) 12:35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0年7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55号  2000年7月28日  执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