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11行: 第11行: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1996|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Category:税务稽查]]
[[Category:1996|N]]

2025年2月1日 (六) 06:30的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6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0号  1996年9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发票犯罪及相关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