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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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2021年5月26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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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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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5月26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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