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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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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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58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2018年12月4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58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2019年9月12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263号  2019年9月12日  修改


=正文=
=正文=
第147行: 第148行:
  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企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符合备案要求,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下列情形,备案机关应当告知、指导企业补正、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
 
  (二)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三)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的;
 
  (四)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五)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的。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238行: 第229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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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D]][[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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