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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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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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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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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