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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2019年12月15日 执行 | 2019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2019年12月1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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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 ||
[[Category:2019|8]][[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 {{wiki置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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