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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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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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349号  2000年5月29日  执行
2000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349号  2000年5月29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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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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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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