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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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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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84号  2000年2月18日  执行
2000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84号  2000年2月1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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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瑞典机构更名一事,已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已在中瑞两国政府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请参见国税函〔1999〕833号文)。据此,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上述瑞典机构更名一事,已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已在中瑞两国政府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请参见国税函〔1999〕833号文)。据此,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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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瑞典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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