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15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20行: | 第20行: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 ||
第三条 |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 ||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