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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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9月1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年第28号  2005年11月1日  施行 =正文= <center>'''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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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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