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 |||
| 第4行: | 第4行: | ||
=正文= | =正文=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 第21行: | 第21行: | ||
二、政策依据 | 二、政策依据 | ||
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哈尔滨市住建局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哈尔滨市委网信办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 | |||
三、适用范围 | 三、适用范围 | ||
| 第34行: | 第34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1|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 [[Category:2021|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 ||
2025年10月8日 (三) 02:18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函〔1994〕9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2021年9月29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其中《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2021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综上,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政策依据
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哈尔滨市住建局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哈尔滨市委网信办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
四、新旧文件衔接
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份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