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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 2017年6月6日 条款废止 | 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 2017年6月6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十五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的规定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七条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废止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七条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第274行: | 第277行: | ||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 ||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 |||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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