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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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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