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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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序号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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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料 || 4% || 吨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 1 || 4% || 吨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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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以外购的已税电池为原料生产的电池,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的已税涂料为原料生产的涂料,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4%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4%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为原料生产的电池,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涂料为原料生产的涂料,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4%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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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4%) ÷ (1 - 4%)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7%) ÷ (1 - 4%)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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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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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 序号!! 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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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https://pan.baidu.com/s/1xsUoIwH3X68pim-j-Zkzmw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 4 || [https://pan.baidu.com/s/1xsUoIwH3X68pim-j-Zkzmw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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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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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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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6号 || 2015年1月19日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关税〔2015〕4号 ||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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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6号 || 2015年1月26日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6号 ||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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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2015年12月29日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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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修改 || 2021年7月9日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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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2025年5月28日 (三) 00:50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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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税率

序号 税率 计量单位 征收环节 适用法规 适用起止时间
1 4%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5年2月1日至今

税收优惠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以外购的已税涂料为原料生产的涂料,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4%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涂料为原料生产的涂料,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4%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4%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7%) ÷ (1 - 4%)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4%)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4%)

申报表格

序号 名称 文件名 文号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3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4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适用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5〕4号 2015年1月19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2015年1月26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1月30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2015年12月29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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