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40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40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9〕199号  2009年4月21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第8行: 第8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401C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401C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2009|废]]
[[Category:2009|废]]

2025年5月5日 (一) 08:02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9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40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9〕199号  2009年4月21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401C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