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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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 201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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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 (三) 11:14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2019年3月31日 废止
正文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应邀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晤,就中美经贸问题达成了重要共识。为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有关事项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附件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