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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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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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02号  1998年7月2日  执行
1998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02号  1998年7月2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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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二、关于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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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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