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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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3〕10号 2023年10月7日 废止 | 2023年10月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3〕10号 2023年10月7日 废止 | ||
2024年6月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晋财法〔2024〕6号 2024年6月4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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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 (二) 23:3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2年3月1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财税〔2022〕4号 2022年1月1日 执行
2023年10月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3〕10号 2023年10月7日 废止
2024年6月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晋财法〔2024〕6号 2024年6月4日 废止
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的函》(临政函〔202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了审核,同意你市申请。
为继续保持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 (晋发〔2021〕6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上述税额标准基础上进行阶段性调整。调整后的税额详见《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临汾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临汾市)
单位名称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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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 范围 | 税额 | 范围 | 税额 | 范围 | |
尧都区(含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 | 10.8 | 向阳路顺延至铁路线以南,五一路以北,铁路线以西,汾河以东的土地。 | 6.08 | 华康路顺延至北外换路、再到北外环与鼓楼北大街十字口、再到汾河路与鼓楼北大街十字口、再顺河汾路至鼓楼大桥至高速路以南,南外环顺延至平阳大桥、再延至迎宾大道至高速路以北;东外环以西、高速路以东范围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 | 2.03 | 除一、二等土地征收范围以外的土地。 |
侯马市 | 8.1 | 东至开发区步行街,西至南同蒲铁路线、南至浍河、北至文明路范围以内的土地。 | 5.4 | 东至凤城乡与新田乡交界处,西至高村乡与新田乡交界处,南至浍河,北至北环路以北500米范围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 | 2.03 | 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土地。 |
侯马开发区 | 8.1 | 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区起步区步行街以东,合欢街以西,文明路以南,新田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 | 5.4 | 城市规划区内: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以东第七研究所全部;第二部分为开发区起步区步行街以东,合欢街以西,文明路以北,建工路以南;第三部分为新田路以南,普天电缆厂铁路专用线以北范围内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 | 2.03 | 城市规划区内:西至普天电缆厂家属区(新田路北为规划中的东环路);南至浍河北崖头;东至凤城村西侧(新田路北为凤城街);北至城市总体规划的北外环路。 |
霍州市 | 8.1 | 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永安街以东;北环路、车站路、一级路霍州区终端以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界限街外延100米以内) | 5.4 |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土地和陶唐峪、三教乡以外的土地。 | 2.03 | 李曹镇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霍州市范围内一等、二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工矿区)。 |
襄汾县 | 6.75 | 东至上庄村西;西至西郭村东、刘村村西;南至解村村北、柴寺村南;北至湖李村北、共青团桥桥南的土地。 | 4.05 | 西至大运高速公路;东至陶寺村一陶寺文物保护区;北至新城镇北界;南至丁村文物保护区范围内除一等范围以外的土地。 | 1.35 | 新城镇(除一等、二等范围以外的土地)、邓庄镇、汾城镇、古城镇、襄陵镇、赵康镇、南贾镇及工矿区的土地。 |
洪洞县 | 6.75 | 洪洞县城东至一级路,西至滨河路,北至恒富大道,南至飞虹街范围内的土地。 | 4.05 | 洪洞县城东至滨河路,西至大运高速,北至恒富大道,南至飞虹街;广胜寺镇镇区(柴村、圪洞)赵城镇镇区(含杨堡村、孙堡村、永乐村、侯村、沙乔庄、新庄、耿壁村、东街、南街、北街、南关、么头、东堡)、明姜镇镇区(含罗家坪、西沟)。 | 1.35 | 甘亭镇、曲亭镇、苏堡镇、万安镇、刘家垣镇范围内所有土地;大槐树镇、广胜寺镇、赵城镇、明姜镇、新村镇除一、二等以外的其他土地。 |
翼城县 | 6.75 | 县城内翔翼西街以东,翔翼东街以南,桐封路以西,潞公街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界限街道外延100米以内的土地)。 | 4.05 | 唐兴镇内除一等土地、上石村、下石村和北冶村以外的土地。 | 1.35 | 里砦镇、南梁镇、隆化镇、桥上镇、西阎镇、王庄镇、唐兴镇上石村、下石村、北冶村及工矿区的土地。 |
曲沃县 | 5.4 | 南环路以北、晋韩路以南、曲降路以西、大运路以东(包括界限街道外延50米以内的土地)。 | 2.7 | 乐昌镇辖区范围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高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土地。 | 1.35 | 史村镇、曲村镇、里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土地;除一、二等土地及上述土地以外的工矿区。 |
乡宁县 | 5.4 | 县城内所有的土地。 | 4.05 | 昌宁镇、光华镇、台头镇、管头镇、西坡镇、双鹤乡、枣岭乡、关王庙乡、尉庄乡、西交口乡内的原煤生产企业。 | 1.35 | 昌宁镇、光华镇、台头镇、管头镇、西坡镇以及双鹤、枣岭工矿区内除原煤生产企业以外的土地。 |
蒲县 | 5.4 | 县城镇:柏山庙、石油公司加油站以西;临大公路以北;西关大桥与临大公路交叉处以东;城关村砖厂以南范围内的土地。 | 4.05 | 县城内除一等以外的土地;黑龙关镇、克城镇、乔家湾镇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太林乡所辖地工矿区的土地。 | 1.35 | 薛关镇、蒲城镇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
古县 | 5.4 | 县城内:四个社区、相如南社区、相如北社区、岳阳西社区、岳阳东社区。南至相如大桥北至岳阳大桥;东至东山公路、西至西山公路。涧河工矿区;南至偏涧,北至圪堆村,沿323线省道两侧三公里以内的土地(包括安吉村至圪堆村的煤炭企业)。蔺河工矿区:东至北平镇黄家窑村,西至宝丰村柴家洼,沿安第线两侧3公里以内的土地。 | 4.05 | 县城内除一等以外的土地;岳阳镇、北平镇、古阳镇范围内的土地。 | 1.35 | 三合镇、旧县镇及其他的土地。 |
汾西县 | 4.73 | 县城内:学府路以西;晨曦路以东;以东、西大街为主线,南北500米以内的土地。 | 3.28 | 县城范围内除一等土地外的应税土地。 | 1.35 | 对竹镇、僧念镇、和平镇、勍香镇及工矿区的土地。 |
安泽县 | 4.73 | 县城龙凤路以东,滨河路以西,滨河北路神南大桥南口以南,聚源街(含街道两侧)以北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 3.28 | 县城范围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 | 1.35 | 除一等、二等土地外的应税土地,和川、唐城、冀氏、良马、马壁五镇土地均为三等土地。 |
浮山县 | 4.73 | 县城内尧天街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的土地。 | 3.28 | 县城内除一等以外的土地。 | 1.35 | 响水河镇、张庄镇、北王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及工矿区的土地。 |
大宁县 | 3.38 | 东至大冯;南至下吉亭;西至葛口;北至下南庄的土地。 | 2.03 | 县城内除一等以外的土地。 | 0.68 | 听水镇、曲峨镇、太古镇及工矿区的土地。 |
永和县 | 3.38 | 县城内城东路以西,城西路以东,二校路以南,扶贫桥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含路外临街10米以内的土地)。 | 2.03 | 县城内除一等土地以外,北至川口桥,西北至县砖厂(包括县砖厂),东北至东峪沟桥,东至东山公园,西至花果山,南至交通局炸药库(包括炸药库)范围内的土地。 | 0.68 | 芝河镇除一等、二等以外,桑壁镇(下桑壁村)的土地。 |
吉县 | 3.38 | 县城内龙王咀桥、祖师庙、寨子豪、圪针沟连线以西;井圪塔坡底桥以东;南山麓以北;北山麓以南及壶口景区范围内的土地。 | 2.03 | 县城内除一等以外的土地。 | 0.68 | 屯里镇、壶口镇(除壶口景区范围)及工矿区的土地。 |
隰县 | 3.38 | 东城壕以西;师范巷加油站连线以北;听水河以东;古城桥以南的土地。 | 2.03 | 除县城一等土地以外的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 0.68 | 黄土镇和午城镇(不包括自然村)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