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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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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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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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 × 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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