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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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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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7号  2015年1月1日  施行
2014年12月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7号  2015年1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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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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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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