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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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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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18号  2011年10月1日  执行
2007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18号  2011年10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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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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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07]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07]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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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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