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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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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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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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1:48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