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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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025年9月2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2026年7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  2027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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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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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第76行: 第86行: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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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https://pan.baidu.com/s/1e-0W19trFB_gLe18m_YGeg?pwd=aqta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提取码: aqta'''
  '''3.[https://pan.baidu.com/s/1e-0W19trFB_gLe18m_YGeg?pwd=aqta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提取码: aqta'''


  4.[https://pan.baidu.com/s/1-cLPaSPoRp-UPEVYrvPFpg?pwd=3ur8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提取码: 3ur8
  '''4.[https://pan.baidu.com/s/1-cLPaSPoRp-UPEVYrvPFpg?pwd=3ur8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提取码: 3ur8'''


  5.[https://pan.baidu.com/s/1dplh3WeqqyE4OGNky7YmOw?pwd=ridu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提取码: ridu
  5.[https://pan.baidu.com/s/1dplh3WeqqyE4OGNky7YmOw?pwd=ridu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提取码: r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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