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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 ||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257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257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257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257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