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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5月16日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6号 2014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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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6日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6号 2014年7月1日 执行 | 2014年5月16日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6号 2014年7月1日 执行 | ||
2024年4月15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管理现依旧执行《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2024年4月15日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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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center>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center> | <center>'''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center>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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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进行装修验收。没有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 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进行装修验收。没有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 ||
装修过程中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视损坏情况主动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告;装修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余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额款在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
==第五章 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 ==第五章 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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