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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 |||
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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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 三、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 ||
(一)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参保人员确诊妊娠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自生育妊娠登记之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参保女职工,逐步推动实现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即申即享”,探索在参保女职工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工作,参保新生儿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 |||
(二)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优化完善监控规则,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强化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开展核查和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 (二)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优化完善监控规则,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强化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开展核查和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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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转移接续待遇衔接工作 | 四、做好转移接续待遇衔接工作 | ||
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可随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由生育(或计划生育)时所在参保地落实。产假期间,参保身份转变的,按照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行为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 |||
五、工作要求 | 五、工作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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