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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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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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22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rowspan="2"|2022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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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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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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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23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rowspan="2"|2023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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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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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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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25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rowspan="2"|2026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330行: 第328行: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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