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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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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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rowspan="2"|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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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 高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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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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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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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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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6年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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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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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017年===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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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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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7年 ||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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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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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8年 ||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small>
 
===2019年===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 rowspan="2"|2019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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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small>
 
===2020年===
<small>
<small>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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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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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0月—2016年 ||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rowspan="2"|2020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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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small>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021年===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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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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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 ||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rowspan="2"|2021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
| 2018年 ||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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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022年度===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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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9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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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rowspan="2"|2022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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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wspan="2"|2020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
</small>
 
===2023年度===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
|-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
| rowspan="2"|2021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rowspan="2"|2023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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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small>
 
===2024年度===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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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22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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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rowspan="2"|2026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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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23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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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2025年度===
<small>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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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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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24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利润总额1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rowspan="2"|2026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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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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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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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年度 !! colspan="3"|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 rowspan="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rowspan="2"|预缴申报 !! rowspan="2"|汇算清缴申报 !! rowspan="2"|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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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 || 不超过10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无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2026年 || 不超过10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2026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减半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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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7年 || 不超过10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2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无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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