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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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9日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2008年5月19日  施行
2008年5月19日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2008年5月19日  施行
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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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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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5月19日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2008年5月19日  施行

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废止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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