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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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29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规字〔2026〕1号  2026年1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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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制度建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按当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在本制度建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按当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或到期后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或到期后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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