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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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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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年2月18日  执行
1997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年2月1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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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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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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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年2月18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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