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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行: | 第4行: | ||
=基本内容= | =基本内容= | ||
1.纳税地点: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
(3)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发生应税交易或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
(4)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上述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
2.纳税地点: | |||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第18行: | 第30行: | ||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
3.计税期间: | |||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 |||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 |||
(4)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 |||
4.申报期限: | |||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 ||
| 第34行: | 第48行: | ||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
5.预缴申报 | |||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 ||
| 第50行: | 第64行: | ||
=纳税申报表= | =纳税申报表=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设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修改 | ||
===主表=== | ===主表=== | ||
| 第67行: | 第81行: | ||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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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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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 ||
| 第101行: | 第115行: |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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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 ||
|} | |} | ||
| 第177行: | 第191行: | ||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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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分次预缴税额 || 28 || | | ①分次预缴税额 || 28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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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29 || 本栏不填写。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29 || 本栏不填写。 | ||
| 第217行: | 第229行: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colspan="2"|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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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 | rowspan="5"|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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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2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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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3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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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4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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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 6%税率 || 5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6%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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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 rowspan="2"|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6 ||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 ||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 ||
| 第244行: | 第252行: | ||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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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7 ||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 ||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
| 第542行: | 第550行: | ||
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 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 ||
|| 5—7 || | || 5—7 || 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 ||
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 第5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 ||
| 第565行: | 第573行: | ||
| 计税(费)依据修改原因 其他修改原因 || 11 || | | 计税(费)依据修改原因 其他修改原因 || 11 || | ||
|} | |} |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
==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
{| class="wikitable" | |||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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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 || 1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 |||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 |||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 |||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 | |||
| 销售不动产 || 2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 |||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 |||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 |||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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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不动产 || 3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 |||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 |||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 |||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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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 4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 |||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 |||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 | |||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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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 |||
{| class="wikitable" | |||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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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预缴税额 || 1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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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实际预缴费额 || 2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教育费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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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预缴费额 || 3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
|} | |||
==委托境内代理人== | ==委托境内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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