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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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法规==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 文号 !!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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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40号]] || 2005年12月2日
|-
| 2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暂定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修改
|| 2011年3月27日
|-
| 3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暂定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年第29号]]发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9号]]修改
 
  || 2019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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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暂定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7号]] || 2023年12月27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20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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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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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 (三) 01:59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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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标准

年度 适用企业情况判断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预缴申报 汇算清缴申报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2008年、2009年 不超过30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税率20%
2010年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50%计入所得额、税率20%
2011年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2013年 低于6万元(含6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2013年5月1日后适用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50%计入所得额、税率20%
2014年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月—2015年9月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2016年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017年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018年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019年、2020年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适用法规

基础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2007年11月28日

阶段调整法规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法规

序号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文号 发文日期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40号 2005年12月2日
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修改

2011年3月27日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年第29号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9号修改

2019年10月30日
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7号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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