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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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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 ||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2011年 ||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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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013年 || 低于6万元(含6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2011年、2013年 || 低于6万元(含6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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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2013年5月1日后适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2013年5月1日后适用 | ||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50%计入所得额、税率20% |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50%计入所得额、税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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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 ||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2014年 ||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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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015年9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2015年1月—2015年9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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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016年 ||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2015年10月—2016年 ||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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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 ||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2017年 ||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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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2018年 ||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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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9年、2020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rowspan="2"|2019年、2020年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按会计利润总额的5%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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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 ||
=适用法规= | |||
==基础法规== | |||
==阶段调整法规== | |||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法规==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20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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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 [[Category: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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