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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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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