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9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 |||
| 第44行: | 第44行: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 ||
2025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 | |||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正文= | =正文= | ||
| 第864行: | 第872行: |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
| 第1,385行: | 第1,393行: | ||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 ||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 ||
| 第1,511行: | 第1,519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6|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出口退税]][[Category:7263 劳务派遣服务]][[Category: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ategory: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Category:残疾人]][[Category:住宅专项维修资金]][[Category:新建商品房]][[Category:存量房]][[Category:融资性售后回租]][[Category:增值税即征即退]][[Category: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Category:增值税视同销售]][[Category:免征增值税]][[Category:简易计税5%减按1.5%缴纳增值税]][[Category: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Category:企业重组]][[Category: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Category: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Category: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ategory: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Category:增值税差额征税]][[Category:6020 快递服务]][[Category: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ategory:一般计税13% | [[Category:2016|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出口退税]][[Category:7263 劳务派遣服务]][[Category: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ategory: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Category:残疾人]][[Category:住宅专项维修资金]][[Category:新建商品房]][[Category:存量房]][[Category:融资性售后回租]][[Category:增值税即征即退]][[Category: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Category:增值税视同销售]][[Category:免征增值税]][[Category:简易计税5%减按1.5%缴纳增值税]][[Category: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Category:企业重组]][[Category: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Category: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Category: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ategory: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Category:增值税差额征税]][[Category:6020 快递服务]][[Category: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ategory:一般计税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Category:一般计税6%缴纳增值税]][[Category:一般计税6%缴纳增值税]][[Category:一般计税11%缴纳增值税]][[Category:一般计税17%缴纳增值税]]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