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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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3年9月22日  施行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3年9月22日  施行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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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 (一) 09:59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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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3年9月22日  施行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

正文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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