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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4、5、6 | 附件2、3、4、5、6 | ||
2026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附件1 | |||
=正文= | =正文= | ||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 |||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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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 |||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 |||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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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 ||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 |||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 |||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 |||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 |||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 |||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 ||
'''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 |||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 |||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 |||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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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 | ||
'''1.[https://pan.baidu.com/s/17ESUEzrV6R_XZvkhpZiVfQ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 |||
'''2.[https://pan.baidu.com/s/1cgtLm8PSqMZVF7HQnVMVXQ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 '''2.[https://pan.baidu.com/s/1cgtLm8PSqMZVF7HQnVMVXQ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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