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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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 〕80号文)〕;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 号)〕 ;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 号)〕 ;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 〕20 号)〕 ;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 〕20 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 1992 〕39 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4 〕48 号)〕 ;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144行: 第144行: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 1997 〕116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2005 〕38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墩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墩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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