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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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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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020年3月1日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020年3月1日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2025年11月27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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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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