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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7年7月1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7〕23号 2007年7月11日 执行 | 2007年7月1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7〕23号 2007年7月1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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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 (一)指导思想 | ||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 |||
(二)基本原则 | (二)基本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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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 (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营业税。 | ||
(十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项目业主为政府有关单位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项目业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市政府限价收购,统一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经营,经营所得用于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 |||
(十三)大中型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十三)大中型工矿企业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
| 第165行: | 第164行: | ||
各区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报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批准后施行。 | 各区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报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批准后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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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7]][[Category:太原市人民政府]] | [[Category:2007|7]][[Category:太原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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