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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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公告 =正文=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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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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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公告
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2025年4月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2025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年5月14日  施行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2025年11月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0日  施行
 
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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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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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4]][[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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