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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  2016年5月30日  执行  2021年6月7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函〔2021〕242号  2021年6月7日  修改  详见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  | 
				 (→登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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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 ||
====不动产单元====  | ====不动产单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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