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5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暂定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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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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